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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

为了加强武汉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因住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2]183号)和武汉市建委《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建法[2002]317号),结合武汉市住宅装饰装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环境污染主要是指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有害物质(下称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第三条  武汉市建委装饰办负责全市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可委托装饰协会与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说明中依据《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在室内空间的布局,装饰装修材料品质、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布置图,施工图完成后,装修业主若对设计的环保性有疑意,可以提交装饰协会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对施工图中违反《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予以改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

第六条  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查验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报告,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意的,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按合同约定,由装修业主采购的装饰装修材料,装修业主应同时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含量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  住宅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依照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的强制性标准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发现有不合要求的进场材料,应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向武汉建筑装饰协会申报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装饰协会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有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要求的材料或在竣工验收前发现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过国家的标准的,应责令责任方进行整改,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除了向装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外,还须提交在装饰协会备案的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和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省级和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且纳入装饰协会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装饰协会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行业协会可以提请武汉市建委装饰办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未按《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程序和规范施工,或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装饰装修材料,或竣工后不申报环境质量检测的;

(三)监理单位管理不严造成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四)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未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予以密切配合,或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或验收不合格使用的;

(五)检测单位未取得资质,未在装饰协会登记备案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